重庆市九龙坡区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7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朝万,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康普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中强,职务总经理。
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2015)九法民初字第17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重庆威力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康普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金融机构及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均知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重庆康普斯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2015)九法民初字第17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粟伯春
审判员曾永清
代理审判员秦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