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786号之二
原告:湖南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68号尚格名城二期1号楼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湖南恒之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28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A6-2-2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之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329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共计5615元,由原告湖南华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董星
书 记 员 朱 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