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31607号
原告郑州泳洁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
法定代表人王红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根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侨直街北段**第三卡门店。
法定代表人钟威。
被告曾炯昌,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泳洁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根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郑州泳洁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常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