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802号之一
原告:厦门福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75号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金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115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福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福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就本案协商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福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福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福森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