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4200号
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缪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静,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茜,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临渭区宏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高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临渭区宏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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