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区宏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康意工贸有限公司与临渭区宏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137号 申请人:西安康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临渭区宏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3楼)。 法定代表人:高洁,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西安康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临渭区宏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康意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金额501593.06元的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安康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后,现申请人西安康意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501593.0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扣押、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临渭区宏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1593.0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扣押、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