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8176号
原告: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323879371U,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邦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旭,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大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342P,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童金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孔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6569D,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桂园西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