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420号
申请人:江苏建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5678037526,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朱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绿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IXKQA96H,住所地睢宁县。
负责人:夏向水。
被申请人: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323879371U,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邦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建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睢宁县岚山镇万庄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14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睢宁县岚山镇万庄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11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少蔚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