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10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邦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八一西路和丰公寓4楼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岚山镇工业园区127-12号。
法定代表人:夏向水,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岚山镇万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睢宁县岚山镇万庄村奇马祖老泗八路边。
原审第三人:睢宁县岚山镇人民政府,地址睢宁县岚山镇黄山村胡一组。
法定代表人:邢以成,该镇镇长。
上诉人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睢宁县岚山镇万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睢宁县岚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6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58元,减半收取45179元,由上诉人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伟巍
审 判 员 苏 团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茹
书 记 员 侯梦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