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冠商贸有限公司、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民初9509号 原告:***冠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YB9CR16,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八里金属机电产业园八里村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XKQA96H,住所地徐州市睢宁县岚山镇工业园区127-12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323879371U,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冠商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1元,由原告***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 博 书 记 员 吴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