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与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516号
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傅全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贤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栖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