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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1851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兴泉路5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谢贤常,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超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陶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