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8466号 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自愿处分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