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16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兴泉路5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常,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和泓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道北海社区进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和泓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70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