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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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3160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兴泉路5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常,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和泓环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道北海社区进港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和泓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70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