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105号
申请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2)渝仲字第3246号函将申请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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