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恩**(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03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恩**(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恩**(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2)浙0903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1)返还200000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1882元,执行费2900元。因其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中恩**(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恩**(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全部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恩**(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税务、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中恩**(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若干,并有余款可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76451.91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882,执行费29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汇入执行款71669.91元;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未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71669.91元,尚有128330.09元未受清偿。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882,执行费29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903执3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