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902民初2609号 原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兴泉路53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7313219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舟山船用品市场35幢东十五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HPB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观碶头工业小区原哈得公司厂房办公楼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MA28KD1L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海公司)与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熙公司)、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融熙公司、融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和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融熙公司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8287.12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融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被告融熙公司委托原告和海公司对“舟山市临城金鸡山单元LC-09-01-10#地块项目”提供市政配套工程设计服务,并签订《舟山市临城金鸡山单元LC-09-01-10#地块综合管网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了设计费总金额为70448元;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支付设计费总价的20%,交付施工图后30天内支付设计费总价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支付设计费总价10%;未按约支付设计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全部设计服务。据原告了解,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14日竣工,被告融熙公司应向原告付清全部价款。然,截止目前,被告融熙公司尚有设计费58287.12元未付。被告融金公司系被告融熙公司唯一的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融熙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融金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以上事实,由《舟山市临城金鸡山单元LC-09-01-10#地块综合管网设计服务合同》、《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业务账务回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和海公司与被告融熙公司签订的《舟山市临城金鸡山单元LC-09-01-10#地块综合管网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完成并向被告融熙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融熙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融金公司作为被告融熙公司唯一的股东,其未能证明融熙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被告融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58287.12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计628.50元,由舟山融熙置业有限公司、舟山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