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3367号
原告:***,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女,194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济源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五龙工业园区龙港路与索华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8710610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济源市众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邵原镇邵原村。
法定代表人:代永利,该镇镇长。
原告张红旗、*小花诉被告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旗、***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0000元,第三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人把济源市2019年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邵原镇镇区周边区域管网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被告施工过程中因长距离开挖管槽,土堆堵塞雨水水路。2019年7月22日下午3时许骤降暴雨,由于被告的上述不当行为,导致大面积三股暴雨洪水全部直泻到原告的房屋及院内,原告等人虽拼尽全力排水抢救房屋仍无济于事。原告的房屋因遭到洪水浸泡,导致地基下沉造成房屋墙体多处裂痕已成危房,全家人无法居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对因果关系及损失进行鉴定。本院认为确有鉴定必要,鉴于短期内不能完成鉴定事项,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先行驳回起诉。待相关鉴定事项明确后,可继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红旗、*小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