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2998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丈夫。
原告:***,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长女。
原告:***,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次女。
原告:***,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五龙工业园区龙港路与索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众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巧珍诉被告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建设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由四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