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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天雨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天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塔山南路0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河南天雨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天雨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天雨泵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