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天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塔山南路0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河南天雨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天雨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