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宏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长宏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桑普阳光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59019号
原告:河北长宏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
法定代表人:左家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桑普阳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彦洲。
原告河北长宏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桑普阳光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长宏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长宏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河北长宏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