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与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1民初121号 原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住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与被告洛南县景兴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