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奥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奥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奥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中段凌宇犀地********。
法定代表人:史超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广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办事处河村**iv>
法定代表人:刘亚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奥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广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所起诉内容涵盖多份合同行为,其中原告与被告广宝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约地法院管辖,该合同履约地在孟津县城关镇××大道。按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孟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2014年8月18日,甲方即河南广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乙方史超辉就孟津县城关镇计划生育中心电梯安装事项签订的《电(扶)梯安装分包协议》中第8条约定:“本协议所订内容或在履行中所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由甲方管辖的法院依法解决。”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的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条款应当予以认可。2、2016年4月11日被上诉人与河南广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仅是就电梯维护保养事项达成的协议,本案最基本的关系是电梯安装分包协议,而每份协议的履行地点为三个不同的城市,且协议明确约定了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河南广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因此,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洛阳奥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广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争议的标的主要有四项,其中前三项是对电梯安装费用的争议,该三项电梯安装费用之争议来自三份电梯安装分包协议,均系河南广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分别将位于渑池会盟丽景5台电梯、孟津县城关镇计生服务中心1台电梯、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4台电梯分包给洛阳奥莎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电梯的安装及配套施工。该三份电梯安装分包协议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该三份协议引起的纠纷应该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该三份电梯安装分包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视为无效,按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以建设工程实际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妥。该案争议之第四项标的主要是维护费,其中四份维保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另一份维保合同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实际履行地在孟津县××大道与××交叉口六合公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孟津县人民法院对孟津县城关镇计生中心安装的1台电梯争议标的有专属管辖权,对渑池会盟丽景安装的5台电梯的争议无管辖权,对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安装的4台电梯的争议无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孟津县人民法院对维保费争议之标的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对孟津县城关镇计生中心安装的1台电梯之争议有管辖权,对电梯保养合同之争议有管辖权;
三、驳回***对其他部分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河龙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