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皓然园艺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11974号 原告: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石龙路**名盛世界小区A区6栋30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白族,2000年10月6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皓然园艺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昌家营村一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城投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A座22层2202、2203、2204、2205、22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毘明市官渡区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广场A座5楼、7楼、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云南城投置地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宫渡区民航路融城金阶A座2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皓然园艺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城投园林园艺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城投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余额3525元退还原告云南深策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