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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4160号 原告:青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7455089X4),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女,1990年11月3日生,汉族,青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西宁市。,住西宁市>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7月1日生,汉族,住西宁市。,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青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琦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