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晨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晨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03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晨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蓝科天水2-1栋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作出的(2019)赣0703执11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赣州银行滨江支行银行账户62×××98,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在赣州银行滨江支行银行账户62×××98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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