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9131号
原告:徐钊,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
法定代表人:李六兵。
原告徐钊与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徐钊于202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钊负担(免交)。
审判员 温光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