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4592号
原告:**,男,回族,1981年5月8日生,身份证号×××3232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胡英,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17784054XA。
法定代表人:李六兵。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2371068X2。
法定代表人:付铁。
被告:朝阳县腾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城街十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U07NY3E。
法定代表人:王志营
原告**起诉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朝阳县腾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周福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俊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