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6民初25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胜,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软件园二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90421052D。
法定代表人:马运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阑,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正本,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告:宜昌辰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深圳路10号冠丰花园5号楼2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余开富,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
法定代表人:李六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正本、宜昌辰翼科技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胜,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阑、被告田正本、被告宜昌辰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开富、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7736元,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份,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移动通信光缆建设工程,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田正本,被告田正本雇请原告在工地做工。2020年10月22日14时许,原告按照施工规范,乘坐滑车在钢绞线上挂光缆线,钢绞线因没有安装牢固而脱落,原告随即坠落至地面,致身体多处受伤,伤后在兴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9天。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正本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并向原告支付生活费10000元。经法医鉴定评定原告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150天,护理时间90天,营养时间90天,后期治疗费16000元。原告认为,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伤害,四被告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以被告方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正本、宜昌辰翼科技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