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82民初2274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大厦2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址:湖北省孝感市东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住址: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5月至2022年9月克扣的工资39985.35元(每月克扣1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前锦公司)支付原告2014年4月至2022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23810.03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4年5月至2022年9月劳动津贴补偿金5050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8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费1001元;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4年6月至2022年9月未签订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44134.8元;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至2021年每年国庆、春节加班费14000元;7、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前锦公司为原告补交2022年五险并将2022年4月为原告代办的保险卡交予原告。出具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8、其他被告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应聘到被告中国移动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以下称移动孝感分公司)外包代维广东南方通信有限公司安陆工作站工作。用工性质是由安陆移动公司的上级孝感移动公司招标一些外包公司,原告和这些包外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所谓的外包公司员工,然后派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以下称移动安陆分公司)协助工作。原告的职务是巡线员,当时的基本工资1800元,工作地点是移动安陆分公司2号楼2层,工作内容是巡查移动的光缆、管道和沿线施工的盯防。期间工作经常长期无偿加班(包括节假日加班),前六年平均每年工作340天。2017年1月,移动孝感分公司和广东南建外包合同到期,另外找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外包代维一直至今。原告也相应转为广东和新员工。期间,原告基本工资从1800元每年上浮100多到2020年的2500元。2020年,原告在无偿加班六年后拒绝再继续无偿加班,2020年5月,广东和新无正当理由且无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将本人的月基本工资从2500元降为1500元,且不发工资条。2020年10月,广东和新又将原告劳动关系转包给被告前锦公司,让原告和被告前锦公司签订所谓的劳动关系,一直至2022年9月。在此期间2021年10月,原告工资又被被告前锦公司无理由降低到1220元,这远远低于安陆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6月,广东和新作为全资子公司被其母公司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并注销,由中贝通信继承广东和新一切资产、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等。原告又为被告中贝通信员工。2022年9月,被告前锦公司发函给原告,不与原告续签合同。自2014年4月以来,移动孝感公司找来三个外包,转包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一签一两年,共七份。且每份都是原告签字画押,被告前锦公司都空着,且由被告前锦公司保管,原告并无留存。原被告就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无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告***诉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已经于2023年7月1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23)沪0115民诉前调5522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予以支持。 本院经查认为,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1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确定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案号为(2023)沪0115民诉前调5522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诉前调解先诉管辖原则。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中断。因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以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立案管辖。委派调解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在三日内将起诉材料转交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涉及管辖权争议的,先立‘诉前调’字号的法院视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之规定,申请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作为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故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