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科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丹阳市新美龙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镇江科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7401号
原告:丹阳市新美龙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70924132,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丹界路3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科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301997043K,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50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才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新美龙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镇江科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新美龙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魏文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