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237号之一
原告:辽宁翠京元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开发区荣兴路中段**佰弘亿拓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力、李栋立,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食全食美(上海)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裴雷。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翠京元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9元,减半收取67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敏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张樱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