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初434号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翠京元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开发区荣兴路中段122号佰***工业城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翠京元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还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75元。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