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民终3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德能热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96号2#楼706、7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773752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德能热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1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认定被上诉人公司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没有《网络会议制度》,其乱扣工资的行为不合法也没有法律效力;2.请求改判原判第一项中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月27日工资为3632.2元;3、改判原判第二项数额为23839.2元;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给上诉人;5、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20年2月15日、16日(双休日)加班工资367.8元;6.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相关考勤制度是在2019年9月1日做出的,上诉人的入职时间是7月30日,当时并没有该份制度,该份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如职工代表大会等讨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关于旷工问题,2020年2月1日至27日为疫情隔离期,被上诉人也没有相关的公司网络会议制度,何来旷工一说?上诉人在2020年2月19日、21日、26日没有网络会议,上诉人即使旷工也只是25日下午和27日下午。因此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在27日,2575元是7***的罚款金额,多扣了两天,影响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因被上诉人未足额支付工资及乱扣工资,应向上诉人支付未足额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因被上诉人实行隔***,15日及16日为休息日但被上诉人公司照常开会,应向上诉人支付加班工资。
被上诉人答辩称:我方认为上诉人在2月份存在多次旷工的情形,所以工资相应减少,对此我方在一审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对于上诉人诉请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我方认为是工时计算所产生的问题。
**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德能公司支付**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工作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6970元(2019年7月30日、31日拖欠工资127.8元,2019年8月份拖欠工资1240元,2019年9月份拖欠工资1120元,2019年12月份拖欠工资350元,2020年1月份拖欠工资500元、2020年2月1日至27日拖欠工资3632.3元);2.判决德能公司支付**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4000元/月×7);3.判决德能公司支付**差旅费72元;4.判决德能公司支付**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的话费补贴700元(100元/月×7);5.本案诉讼费用由德能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30日,**到德能公司处从事业务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每周已至少休息1天。德能公司支付**工资至2020年1月31日,其中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每月领取工资分别为240元、2760元、2880元、4000元、4000元、3650元、3500元。
**2019年12月迟到10次、缺卡5次、旷工3天,2020年1月迟到10次、缺卡3次、旷工1天。德能公司《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迟到1次扣罚20元、缺卡1次扣罚半天工资、旷工1天扣罚2天工资,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2020年2月3日,德能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微信群发布包含“公司基本制度,员工手册,公司都有,入职时也口头说了”等内容,**为此发布“公司不是靠口头说说来管理的吧”的内容。
另查明:2020年4月2日,**作为申请人以德能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1、支付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27.8元,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240元,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120元,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50元,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500元,2020年2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拖欠的工资3632.2元;2、支付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3、支付2019年12月23日差旅费72元;4、支付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的话费补贴700元;5、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471.2元;6、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000元。仲裁委审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46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30日至7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27.8元,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240元,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12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334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23日差旅费72元;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德能公司主张**2020年2月7日未签退,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超过2小时打卡者按旷工处理,本次未签退须扣工资184元;德能公司主张**在2020年2月19日、21日、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共计7天不参与公司任何形式上的上班安排,公司微信群不回复,手机关机,发短信不回,无法联系**,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以上行为全部按旷工处理,共扣工资2575元,**主张其手机坏了。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问题。**主张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其与德能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德能公司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德能公司主张**系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而被辞退,**虽以其手机坏了为由进行主张,但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居家上班,手机系**与德能公司进行沟通的重要工具,**有义务通过其他方式与德能公司尽快取得联系,故对**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违反德能公司管理制度而解除。关于**月工资问题。**主张其月工资为4000元,德能公司主张为3200元,另外的800元系**自行缴纳社保的费用,因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对德能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月工资为4000元。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月工资为4000元,德能公司无证据证明**2019年7月、8月、9月存在工资扣除情形,故德能公司应向**支付每月工资差额127.8元、1240元、1120元。至于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工资问题,德能公司主张**存在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问题,**虽不予认可,但其确实存在迟到、缺卡、旷工情形,且通过双方在微信聊天群的聊天内容来看,**应该清楚德能公司《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故对德能公司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根据德能公司《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在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迟到、缺卡、旷工次数来看,德能公司支付给**的工资已足额,故**主**能公司支付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拖欠工资,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2020年2月工资问题,根据德能公司主张,**该月应扣除的工资数额为2759元(2575元+184元),双方劳动关系至2020年2月27日解除,故德能公司还应支付**该月工资873元(4000元-4000元÷21.75×2天-2759元)。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前述规定,**要求德能公司支付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按**每月领取工资数额核算,德能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07元。关于2019年12月23日差旅费问题。**主张2019年12月23日差旅费72元,德能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已同意支付,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话费补贴问题。因**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每月有话费补贴,德能公司亦不予认可,故对**有关话费补贴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广西德能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2019年7月30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27.8元,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240元,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120元,2020年2月1日至2月27日工资873元;二、广西德能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07元;三、广西德能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2019年12月23日差旅费72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2元,由广西德能热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无异议。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有新的证据提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虽然是上诉人入职后制定颁布的,但该制度系对公司所有人员施行且已经在微信群中告知,上诉人应遵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2020年2月虽然为疫情期间,但上诉人亦存在有在工作日不参与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回复微信、关机等情形,在特殊时间段亦未履行工作职责,故被上诉人按旷工处理,并未违反公司的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被上诉人应当从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支付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6个月,按照上诉人月工资4000元,应当为24000元。至于上诉人主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因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未主张,二审时提出该要求,在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上诉人提出的2020年2月15日、16日加班工资,亦与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处理相同。
综上,原判处理部分欠妥,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11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项;
二、变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11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广西德能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2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2元,被上诉人广西德能热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2元,被上诉人广西德能热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余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