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9490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金伟机电工具租赁维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引河桥北铁合金厂院内。
经营者姓名:刘金忠。
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高王路西侧1号514室-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敬,天津子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天津子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金伟机电工具租赁维修中心与被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金伟机电工具租赁维修中心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北辰区金伟机电工具租赁维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北辰区金伟机电工具租赁维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金伟机电工具租赁维修中心负担。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一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