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普瑞达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安康普瑞达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鸿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XXX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五里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执行人:陕西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申请执行人**XXX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陕西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预付金8万元。二、驳回原告**XXX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陕西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X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陕西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XXX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902执11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涂必明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白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