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羿臣电梯有限公司

秦皇岛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羿臣电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民初458号

原告:***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港城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八旗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薛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揣敏,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电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卓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