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6财保9号
申请人:**县***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6MA6YP2H25Y,住所地:陕西省**县汉源街道。
经营者:杜明军,男,生于1971年11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县汉源镇七星池村。
被申请人: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907678460,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志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县***采石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县交通局未付的工程款或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35万元。申请人**县***采石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担保金额:大写:叁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县***采石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县交通局未付的工程款或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35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担保金额:大写:叁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申请费2250元,由申请人**县***采石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高旗
书 记 员 石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