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2执207号之二
申请人:***,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
被执行人: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现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1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乌兰柯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