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右旗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个体户,现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执行人: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滨河新区。

被执行人:***右旗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梁建民,系该局局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右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右旗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292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远方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右旗交通运输局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右旗交通运输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右旗交通运输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44351.40元。被执行人***右旗交通运输局至今未履行任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右旗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右旗支行开户的户名为***右旗交通运输局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账户内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右旗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右旗支行开户的户名为***右旗交通运输局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内的存款1044351.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乌兰柯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包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