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宏升家电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润格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郑州市。
上诉人濮阳市宏升家电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8民初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濮阳市宏升家电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河南润格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起诉濮阳市宏升家电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但本案的争议事实包括润格公司和宏升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润格公司是否***公司供货,货款应该由谁支付等,润格公司要求宏升公司支付货款依附于润格公司是否***公司供货。既然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但货币从来都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所以惠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争议的标的认定为给付货币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润格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诉请濮阳市宏升家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继利息,该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濮阳市宏升家电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河南润格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郑州市××区为买卖合同履行地。据此,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