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财保37号
申请人:河南润格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南段格力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7544578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宏升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8992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申请人河南润格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宏升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河南润格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宏升家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4875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1065119192020006096,担保金额5748750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润格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宏升家电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574875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