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际泰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恒际泰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2952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际泰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北楼58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际泰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伤情尚未稳定,无法进行伤残鉴定,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