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湘0104民初9495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自售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职员,住湖**省炎陵县。
委托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职,住湖**省醴陵市市。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号开福万达广场**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370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自售配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广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广能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华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能公司立即支付华自公司合同款7.5万元及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2.25万元;2、由广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华自公司与广能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信电客户服务平台软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华自公司向广能公司提供信电客户服务平台,并负责相关的咨询与培训,广能公司支付华自公司十五万元软件款,广能公司应在使用该售电平台在相关部门备案且顺利成为湖南省第一批允许准入的售电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向华自公司支付合同总额50%即7.5万元,如果逾期则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华自公司按约履行的合同义务,广能公司在相关部门备案且顺利成为湖南省第一批允许准入的售电公司,2017年7月12日,湖南省交易中心颁布的湖南第一批注册完成的售电公司名录显示,广能公司已顺利成为电力市场交易主体。然而广能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合同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反诉原告)广能公司辩称:华自公司与广能公司签订的售电客户服务平台软件购销合同,是软件销售合同,但华自公司既未向广能公司交付软件,广能公司也未使用该软件,因此,华自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广能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撤销华自公司与广能公司签订的《售电客户服务平台软件销售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华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广能公司与华自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签订了《售电客户服务平台软件销售合同》,约定华自公司向广能公司出售售电客户服务平台,根据华自公司的庭审陈述,其所出售的平台为云平台,只需账号密码就可以使用该平台,其提供平台的方式就是提供账号和密码,但广能公司认为,双方既然签订的是软件销售合同,华自公司应当将整个平台交付给广能公司,广能公司应当能管理该平台,而非只是该平台的用户。因此,该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广能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原告(反诉被告)华自公司反诉辩称:1、所谓云平台,即是可通过浏览器或客户端等方式登录使用的网络平台,HZES6000售电运营服务管理系统类似于即时通讯软件、邮箱、OA、网盘、办公协同等云应用。广能公司当然能管理该售电运营服务管理系统。合同第5.2条明确写了广能公司要对软件数据进行备份,这就是其管理平台的一种体现。而账户和密码就是广能公司拥有该平台的一个标志,售电运营服务管理系统现实化的一个载体。当然华自公司有义务协助、指导广能公司登录、使用和管理该平台。且合同还明确约定广能公司每年需支付技术支持费用,该费用的目的就是使华自公司更好地对售电服务平台的后台进行管理,保证该平台软件的升级更新及有效性和生命力。2、广能公司主张《售电客户服务平台软件销售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没有事实依据。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因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导致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本案合同的所有条款均系双方经过了多次商谈后达成的,广能公司订立该合同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使用该平台顺利成为湖南省第一批允许准入的售电公司,之后能顺利使用该平台进行运营管理,如果广能公司使用该平台没有成为第一批允许准入的售电公司,则永远达不到广能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湖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于2017年4月8日发布的《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四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第四项经营场所和设备中明确规定了,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售电平台系售电公司准入的必要条件。广能公司系一家注册资本2.8亿元的电力公司,拥有本行业专业的知识、技术和人才,不可能在签订本行业的合作合同会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况。综上,广能公司的反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广能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法支持华自公司的本诉请求。
华自公司就其诉请及反诉抗辩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广能公司就其本诉抗辩及反诉诉请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华自公司、广能公司均提交了《售电客户服务平台软件销售合同》,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本院予以采信。华自公司提交的湖南尚鑫供电有限公司宣传手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使用说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湖南省售电公司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能证明华自公司与广能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华自公司提交的律师函、广能公司提交的网上查询记录截屏,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华自公司(乙方)与广能公司(甲方,原湖南尚鑫供电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售电客户服务平台软件购销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出售售电客户服务平台(HZES6000售电运营服务管理系统),并负责相关的咨询与培训。第三条服务项目约定: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本软件,本软件仅限于甲方使用;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4.1软件平台价格150000元;4.2本合同金额仅指购买软件平台的金额,不包括本系统所需的硬件费用、通信设备及线路费用等;4.3甲方使用该售电平台在相关部门备案且顺利成为湖南省第一批允许准入的售电公司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总额的50%(人民币75000元)给乙方;乙方负责提供售电平台及对甲方进行培训,售电平台运行30天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人民币75000元)给乙方。合同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约定:5.1甲方拥有对软件的使用权;5.4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对乙方提供的软件进行破解、反编译等窃取乙方软件技术资料的操作或授权任意第三方使用该软件,否则视为对乙方的侵权。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约定:6.1乙方需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相关软件产品及相应的技术文档,在甲方首次购买产品时为其操作人员进行软件操作培训;6.4乙方发现甲方有侵犯乙方合法权益行为时,可立即停止甲方对该软件的使用并有权追究甲方侵权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8.1合同生效后,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期限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双方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合同签订后,广能公司使用上述售电平台在相关部门备案并于2017年6月16日成为湖南省第一批售电公司。但广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华自公司支付50%的合同款75000元,导致合同未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华自公司与广能公司签订的《售电客户服务平台软件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广能公司使用华自公司的售电平台成为湖南省第一批售电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第一笔75000元的合同款付款条件已成就,华自公司诉请广能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华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22500元,根据双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本院认为华自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酌情调整为15000元。广能公司辩称及反诉称与华自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要求撤销双方该合同。本院认为广能公司与华自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广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故对其抗辩意见及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广能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自售配电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5000元、违约金15000元,共计9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自售配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广能电力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本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105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广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广能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