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审被告: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嘉品二街2号1栋2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TUT45。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佛山招商九龙仓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旧红星路口旧中队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677763N。
法定代表人:周安桥。
原审被告:佛山依云臻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奇腾路锦成大厦8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4509380N。
法定代表人:韩冬。
原审被告:佛山依云孝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朗沙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D区D3座4层(2-3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1762763W。
法定代表人:周安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招商九龙仓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依云臻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依云孝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案涉工程只有部分在佛山市禅城区,也有部分在佛山市南海区,而原审被告佛山招商九龙仓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依云臻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依云孝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结合工程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据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归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类型,故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案涉部分建设工程的所在地为佛山市禅城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建扬
审判员 杨卫芳
审判员 胡 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