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粤恒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570号 原告:中山市粤恒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粤恒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粤恒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