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6695号 原告:***,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嘉品二街2号1栋3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系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返还拖欠本人的工资52434元;2、请求本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1日本人进入被告公司就职,主要工作为修补墙身裂缝,油漆等杂工,直到2021年11月15日离职,期间被告人共拖欠本人工资52434元。 被告荣天公司辩称: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劳务费我方已经全部发放完毕,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行为。原告并未在我司任职,不是我司员工,无需接受我方的行政管理等。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务合作关系形式为如原告有维修的活需要工人,则询问原告是否有时间来我司做事,原告若有时间则可以过来,若不想过来也可以不过来。原告也可以去其他的工地干活。做一天有一天的费用,根据原告的干活天数来计算费用,没有干活做没有费用。可以看出原告每个月所收取的劳务费是不稳定的。工资高有1万多元,工资少只有2-3千元。与相对稳定的劳动报酬不一致。所以双方并不是劳动关系。第二,我司已全部发放完劳动费,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部分按照原告的要求现金发放。这符合建筑工地的劳务费、工资的发放形式。而且如原告提交的2021年劳务工人工资表,有收到钱的原告是全部签字加盖指印,原告与其丈夫的5590元没有收到钱的,我方也如实列明该部分费用没有支付。原告与其丈夫也没有在上面签字。所以我方已经完成全部劳务费的发放,不存在拖欠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及其丈夫***自2020年12月1日开始为被告公司承建的湛江招商项目、中山融创项目、合景招商项目提供墙身补裂、油漆等劳务,双方均确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当被告公司有事情需要人提供劳务时则发布需求通知,原告等人提供不定时的劳务,工钱按实际出工的天数结算。原告认为直到2021年11月15日,被告尚欠其工资52434元未支付。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劳务工人工资表、银行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部门付款审核表等证据证明其观点。 原告另申请了证人**1、**、**出庭作证。其中**自称是中山融创项目的工人,与原告是工友,与其一起在被告公司城建的工地上工作。**称被告就发放了一次工资,是在2020年11月3日公司离场时,当时是先签订工资表(确定金额),然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部分。**称被告发放工资全部是银行转账,没有用现金支付过。 证人**自称原为被告承建合景招商项目经理,2022年1月25日离职。与原告是上下级的关系。平时由其负责统计工时,每天拍照发送考勤给财务,财务批过后,确认工资数额,把工资单拍照发回。**称被告发放工资全部是银行转账,没有用现金支付过。 证人**2称是被告公司员工,目前离职。任职时间是2018年7月底-2022年1月。**2称是被告公司分管领导,所有第三方劳务都是归其管理,本案讼争的中山融创项目、合景招商项目都由其管理;称发工资都是转账支付,每个项目的工人干活后,现场负责人开收据让其签字,交给财务,让财务安排转款,但并不是马上转款,大约10天到30天后才,未听说过现金支付。 被告提供其公司员工***与***(原告提供的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中,与原告丈夫***对话的人,中山融创项目现场管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因被告欠付工资,称“再不给钱我就找人,过去闹事了”,被告公司员工称“公司欠的钱都付给工人了,你说公司没付钱?”,***回复称“我不管,他们叫我咩讲我咩讲,你叫老板等着看,我什么事都做得出来”。另提供2022年7月7日向证人**寄送的律师函,称**离职后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导致被告无法进行项目结算等。 庭审中,被告承认与原告与其丈夫***均为被告临时雇佣的工人,确认原告与其丈夫***提供了案外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6892;以及案外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7325的账号用于收取工资。但辩称因建筑建设工程雇佣临时工人的特殊性,部分工资是采用现金形式发放的,故原告工资已经全部发放完毕。同时,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2020年湛江招商项目”的17490元,称已经现金支付了11900元,尚欠原告及其丈夫***(因为两夫妻的工资共同计算)5590元未付,所以才在“劳务工人工资表”上备注“去年湛江招商工地尾款”559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均确认未签署劳动合同,均确认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原告根据被告在招工群内发出的通知,到现场出工后,按照实际出工天数收取报酬,故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雇佣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提供加盖有被告公章(项目部)、并由原告及其丈夫***签名并摁手印的劳务工人工资表、案外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流水、以及证人**1、**、**的证言等证据,称上述劳务工人工资表系被告制作用于统计应发未发工资的表格,而非领取工资后用于确认的表格。而被告则认为该表格属于工人领取工资后签收用的表格,对于原告银行流水中未反映的金额,被告辩称根据建筑行业的惯例已经用现金支付了,但被告未能提供已经现金支付报酬的证据。另外,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推定案外人***与被告存在矛盾,但并不能据此推定原告及其丈夫***与案外人***合谋拟从被告处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被告提供的律师函,亦只能证明被告认为证人**离职后拒绝办理工作交接,不能直接得出**提供虚假证言的结论。并结合上述劳务工人工资表中财务审核一栏尚未有签名或**的事实,本院认定上述劳务工人工资表系被告制作用于统计应发未发工资的表格,对于被告关于现金发放工资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根据工人工资表中的金额对原告发放工资。对于原告应发工资数额,原被告均确认中山融创项目工资为51494元,确认合景招商项目工资为3125元,确认被告已经通过转账支付10930元,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但对于湛江招商项目,因原告在庭审中自认为该项目系原告与其丈夫***一并进行计算,且***已对被告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于湛江招商项目的诉请本院不作处置。综上,被告应支付51494+3125-10930=43689元给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368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55.43元,由原告***负担92.63元,由被告广州市荣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