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集团(昆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振华集团(昆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昆商初字第1574号
原告振华集团(昆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西路1158号,组织机构代码791084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川,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山小区26号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6493968-6。
原告振华集团(昆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判,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仲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华集团(昆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由被告提供担保,在被告办理担保手续的同时,原告一次性的支付给被告担保手续费9万元和保证金50万元。2013年12月18日,原告按时偿还了招商银行的贷款本息,但被告未将保证金50万元退还给原告。2014年1月28日,被告出具书面承诺于2014年3月15日将50万元保证金归还,但被告一直未归还。为此,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保证金500000元,赔偿原告延期归还保证金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9日计算至生效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1、借款担保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担保关系,原告支付被告保证金500000元的约定;
2、网银客户回单、收据,证明原告已支付给被告保证金500000元;
3、招商银行回单,证明原告已按期归还了贷款500万元;
4、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归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
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被告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被告同意为原告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告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12月18日。在被告为原告办理担保手续的同时,原告应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担保手续费9万元和保证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担保手续费9万元和保证金50万元。2013年12月18日,原告按时偿还了招商银行的贷款本息。2014年1月28日,被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原告向招商银行的贷款已归还,双方已不存在担保关系,同意于2014年3月15日归还50万元保证金。因被告到期未归还,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根据该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保证金,在原告归还了招商银行的贷款后,原、被告双方已不存在担保关系,被告理应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因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确定于2014年3月15日归还,故应从该日期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振华集团(昆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3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被告江苏凯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归还保证金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判员张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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