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22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77008207M,住所地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建,特别授权,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1386410X,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丁俊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南通中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94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94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明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罗成
书 记 员 朱丹丹